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號
- 聲請人
- 永發茶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8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永發茶業有限公司游│第一商業銀行羅東分│93年7月31日 │62,468元 │UA0000000 │ ││1 │明耀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