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甲○○○ 代理人 曾繁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慧芳 ┌───────────────────────────────────────────────────┐ │股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3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東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NC- 000033 │ │壹 │壹佰 │ │ │ │ │ │ │ │ │ │ ├─┼───────────────┼─────────────┼──────┼───┼────┼───┤ │2 │東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NC- 000034 │ │壹 │壹佰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