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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5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 │賴竺麟 │宜蘭縣壯圍鄉農會 │92年7月20日 │46,600元 │0000000 │ ││1 │ │ │ │ │ │ │├─┼─────────┼─────────┼─────────┼────────┼────────┼──┤│ │嘉盛企業社 │宜蘭縣頭城鎮農會 │92年7月20日 │21,500元 │FA0000000 │ ││2 │ │ │ │ │ │ │└─┴─────────┴─────────┴─────────┴────────┴────────┴──┘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怡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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