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55號
- 聲請人
- 成邦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聲請人
- 乙○○原名楊炘錳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四三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聲字第202 號裁定,曾提供新台幣1,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43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並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存字第439 號民事提存書、相對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調卷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