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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告
添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吳錫全即全發企業社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872,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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