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添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吳錫全即全發企業社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872,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