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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告
甲○○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旭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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