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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6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6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益星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40,000 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2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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