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林翠華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益星工程有限公司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益星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4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2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旺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