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林翠華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當事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益星工程有限公司、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益星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4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2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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