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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1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告
泛佑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 月2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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