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進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宜蘭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33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6,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