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07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0713號

債權人
創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四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本件依聲請人未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之住所,無從送達,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並陳明送達地址及利息起算日,逾期而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登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