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43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姚國華 ┌─────────────────────────────────────────┐ │股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43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證 券 字 號│股 數│掛 失 人│ │號│ │(交易編號:1734) │ │ │ ├─┼───────────────┼─────────────┼────┼────┤ │1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壹仟 │甲○○○│ │ │ │ │ │ │ ├─┼───────────────┼─────────────┼────┼────┤ │2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壹仟 │甲○○○│ │ │ │ │ │ │ ├─┼───────────────┼─────────────┼────┼────┤ │3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00000-0 │參佰 │甲○○○│ │ │ │ │ │ │ ├─┼───────────────┼─────────────┼────┼────┤ │4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0000-0 │貳佰伍拾│甲○○○│ │ │ │ │參 │ │ ├─┼───────────────┼─────────────┼────┼────┤ │5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0000000-0 │貳佰貳拾│甲○○○│ │ │ │ │ │ │ ├─┼───────────────┼─────────────┼────┼────┤ │6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0000000-0 │壹佰陸拾│甲○○○│ │ │ │ │陸 │ │ ├─┼───────────────┼─────────────┼────┼────┤ │7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1-NX-0000000-0 │壹佰柒拾│甲○○○│ │ │ │ │陸 │ │ ├─┼───────────────┼─────────────┼────┼────┤ │8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1-NX-0000000-0 │肆佰參拾│甲○○○│ │ │ │ │ │ │ ├─┼───────────────┼─────────────┼────┼────┤ │9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0000000-0 │壹佰柒拾│甲○○○│ │ │ │ │柒 │ │ ├─┼───────────────┼─────────────┼────┼────┤ │10│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3-NX-0000000-0 │肆佰肆拾│甲○○○│ │ │ │ │ │ │ ├─┼───────────────┼─────────────┼────┼────┤ │11│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3-NX-0000000-0 │貳佰肆拾│甲○○○│ │ │ │ │玖 │ │ ├─┼───────────────┼─────────────┼────┼────┤ │12│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4-NX-0000000-0 │參佰零捌│甲○○○│ │ │ │ │ │ │ ├─┼───────────────┼─────────────┼────┼────┤ │13│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4-NX-0000000-0 │肆佰貳拾│甲○○○│ │ │ │ │玖 │ │ └─┴───────────────┴─────────────┴────┴────┘ 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法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