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1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廖志強即志強工程行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作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217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甲存││號│ │ │ │ (新台幣) │ │帳號│├─┼─────────┼─────────┼─────────┼────────┼────────┼──┤│1 │菱光機械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95年7月28日 │254,599元 │LC0000000 │2282││ │ │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 │ │ │0001││ │ │ │ │ │ │092 │└─┴─────────┴─────────┴─────────┴────────┴────────┴──┘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