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6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宜而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嗣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4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12,100,000元,約定清償日為94年11月13日,利息則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並簽立本票一紙交由聲請人收執。嗣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1,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3年11月4日起至123年11月4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10, 898,304 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169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 │ │ ├─┼───┼────┼────┼────┼───────┼─┼────────┼──┼──────┼──────┼─────┤ │1 │宜蘭縣│員山鄉 ○○○段 │ │665 │建│ │ │1120.80 │全部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