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9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92號
- 聲請人
- 正弘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宜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宜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叁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本票附表: 95年度票字第392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 │ │├─┼──────────┼─────────┼──────────┼──────────┼────────┼──┤│1 │94年9月30日 │1,000,000元 │95年4月26日 │95年4月26日 │CH732527 │ │├─┼──────────┼─────────┼──────────┼──────────┼────────┼──┤│2 │94年10月5日 │1,000,000元 │95年5月26日 │95年5月26日 │CH732533 │ │├─┼──────────┼─────────┼──────────┼──────────┼────────┼──┤│3 │94年11月5日 │1,200,000元 │95年6月26日 │95年6月26日 │CH7325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