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65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651號

聲請人
佳得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部分,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9月21日共同簽發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246,625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10月20日,詎屆期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票款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登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