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9號
- 聲請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八0五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4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805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本院宜蘭簡易庭95年宜簡字第24號履行契約民事事件達成訴訟上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及和解筆錄各乙份為證,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071號假扣押卷、94年度存字第805 號提存卷、95年度宜簡字第24號履行契約卷,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