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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久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銓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58號1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前聲請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19日以95年度裁全字第539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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