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添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吳錫全即全發企業社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872,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