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旭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