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聯亞水產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列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3,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