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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告
聯亞水產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甲○○
被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
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列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3,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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