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7號
- 原告
- 聯亞水產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甲○○
- 被告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被告
- 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列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3,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