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6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益星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40,000 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2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