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7號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乙○○

      丙○○

            4樓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柒仟柒佰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第77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聲請確認地上權之範圍,然依據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該地上權並未約定租金,故應以其一前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計算裁判費。本件原告訴請就被告所有坐落宜蘭市○○○段金六結小段14之17地號土地、面積為29坪5 合(即97‧52平方公尺)之地上權確認範圍。再按城市地方房屋或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且所謂土地價額,係指法定地價;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所申報之地價,即為法定地價,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第105條、第14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定有明文。基此,系爭宜蘭市○○○段金六結小段14之17地號土地最近一期之申報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9,760元,此業經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於民國95 年6 月20日以宜地三06字第0950006326號函覆本院,故以土地申報總額年息百分之10計算,原告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之利益應為291, 489元( 計算式為:97‧52平方公尺×9760元×0‧10=95,1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再以十五倍計算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27,700元。

三、又依前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後,本件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157元,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主文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7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