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0號
- 原告
- 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 元,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10,3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