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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鄭貽馨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 元,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10,3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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