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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0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0號

原告
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 元,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10,3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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