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9號
- 上訴人
- 馥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宜蘭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柒拾貳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陸仟伍佰玖拾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前揭期限內繳納。
㈡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