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9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複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權櫃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9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400元 (推定被告使用系爭著作物至本件訴訟確定約計3年,每年120, 000元,計360,000元,加計原告另請求之240,000元,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總計600,000元計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