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9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中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權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世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9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400元(推定被告使用系爭著作物至本件訴訟確定約計3年,每年120,000元,計360,000元,加計原告另請求之240,000元,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總計600,000元計徵)。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