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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法人
  • 被告
    權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9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複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權櫃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9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400元 (推定被告使用系爭著作物至本件訴訟確定約計3年,每年120, 000元,計360,000元,加計原告另請求之240,000元,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總計600,000元計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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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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