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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告
啟承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
被告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告
英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矩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麥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庚○○ 住台北市○○路20號10樓
複代理人
壬○○ 住同上
被告
戊○○ 住台北市○○區○○路4段25之2號4樓A

           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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