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5號
- 原告
- 東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簡坤山律師
- 被告
- 鋐大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前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工程處承攬台八線178K+771靳 橋重建工程,嗣系爭工程完工之際,因山崩損壞再次興建,原告於民國 91年2月23日將系爭工程之鋼構部分委由被告承包,嗣因工程完工後,關於工程款之結算問題,被告應返還部分工程款,而依據不當得利及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第11條約定:「本合約如發生法律糾紛,甲乙雙方同意以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事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