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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進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33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6,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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