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奇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通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9月14日95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3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