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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7號

上訴人
奇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通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9月14日95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3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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