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0號
- 原告
- 興宜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曾文杞律師
- 被告
- 全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純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並應補提下列證據資料:
㈠、原告部分:提出94年12月份以前向被告請款之資料。
㈡、被告部分:提出與茂昇企業社就系爭工程所有結算及付款資料。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