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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0號

原告
興宜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
被告
全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並應補提下列證據資料:

㈠、原告部分:提出94年12月份以前向被告請款之資料。

㈡、被告部分:提出與茂昇企業社就系爭工程所有結算及付款資料。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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