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國字第2號
- 原告
- 聯亞水產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原告
- 甲○○
- 被告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東
- 被告
- 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
- 法定代理人
- 郭石松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並已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