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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告
聯亞水產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原告
甲○○
被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郭文東
被告
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
法定代理人
郭石松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並已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付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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