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 告 聯亞水產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郭文東 被 告 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 法定代理人 郭石松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並已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付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