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複代理人 丙○○ 郭香吟律師 被 告 甲○○○○○○○ 王振地即長崎大飯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李開台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