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號聲 請 人 萬泰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 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莊怡麗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新立消防工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蘇澳分│94年6月20日 │26,959元 │VB0000000 │ │ │ │司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