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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5日經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69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甲存││ │ │ │ │ │ │帳戶│├─┼─────────┼─────────┼─────────┼────────┼────────┼──┤│00│王林玉齡 │華南商業銀行羅東分│95年6月30日 │22,000元 │SC0000000 │5425││1 │ │行 │ │ │ │1 │├─┼─────────┼─────────┼─────────┼────────┼────────┼──┤│00│聯慶商行古正明 │土地銀行羅東分行 │95年6月25日 │25,000元 │BBB0000000 │0821││2 │ │ │ │ │ │74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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