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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2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218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宜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逾期而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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