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3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家訴字第38號給付繼承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金(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捌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