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聯國大旅社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08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聯國大旅社有限公司 統一編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己○○ 庚○○○ 甲○○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聯國大旅社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聯國大旅社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聯國大旅社有限公司(下稱聯國大旅社)於民國81年6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中國農民銀行(嗣後因法人合併為本件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台幣86,400,000元、10,000,000元之兩筆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分別為81 年6月9日起至111年 6月9日止、82年7月21日至112年7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聯國大旅社邀其餘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83年10月15日、82年7 月27日、81年7月2日分別向銀行借用10, 000,000元、12,000,000元、72,000,000 元共三筆借款,惟因債務人未為償還,故於95年4 月28日邀相對人丙○○、己○○、庚○○○、甲○○、乙○○、戊○○等人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另立「分期償還承諾(協議書)」約定三筆借款分期期限自95 年4月1 日至96年4月1日,約定利率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0.53% 機動計息,相對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聯國大旅社自96年 3月20日、96年3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71,068, 080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分期償還承諾(協議)書影本1件借據影本3件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惟相對人丙○○、己○○、庚○○○、甲○○、乙○○、戊○○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邱美龍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208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 │ │ ├─┼───┼────┼────┼────┼───────┼─┼────────┼──┼──────┼──────┼─────┤ │1 │宜蘭縣│羅東鎮 ○○○段 │ │337 │ │ │ │591 │10000分之245│所有權人聯│ │ │ │ │ │ │ │ │ │ │ │4 │國大旅社有│ │ │ │ │ │ │ │ │ │ │ │ │限公司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208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編│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 │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號│ │ │ │ │ │ │ │ │ │ │ │ │ 單 │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 │1 │1155│宜蘭縣羅│羅東鎮信│辦公室及│9層266│ │ │ │ │266.13│陽台 │14.18 │ │全部│所有權│ │ │ │東鎮○○○○段337 │旅館、12│.13 │ │ │ │ │ │ │ │ │ │人聯國│ │ │ │路27號9 │地號 │層鋼筋混│ │ │ │ │ │ │ │ │ │ │大旅社│ │ │ │樓-1、-2│ │凝土造 │ │ │ │ │ │ │ │ │ │ │有限公│ │ │ │、-3、-4│ │ │ │ │ │ │ │ │ │ │ │ │司 │ │ │ │、-5 │ │ │ │ │ │ │ │ │ │ │ │ │ │ ├─┼──┼────┼────┼────┼───┼───┼───┼───┼───┼───┼────┼───┼──┼──┼───┤ │2 │1156│宜蘭縣羅│羅東鎮信│辦公室及│10層27│ │ │ │ │276.13│陽台 │14.18 │ │全部│所有權│ │ │ │東鎮○○○○段337 │旅館、12│6.13 │ │ │ │ │ │ │ │ │ │人聯國│ │ │ │路27號10│地號 │層鋼筋混│ │ │ │ │ │ │ │ │ │ │大旅社│ │ │ │樓-1、-2│ │凝土造 │ │ │ │ │ │ │ │ │ │ │有限公│ │ │ │、-3、-4│ │ │ │ │ │ │ │ │ │ │ │ │司 │ │ │ │、-5 │ │ │ │ │ │ │ │ │ │ │ │ │ │ ├─┼──┼────┼────┼────┼───┼───┼───┼───┼───┼───┼────┼───┼──┼──┼───┤ │3 │1157│宜蘭縣羅│羅東鎮信│辦公室及│11層27│ │ │ │ │276.13│陽台 │14.18 │ │全部│所有權│ │ │ │東鎮○○○○段337 │旅館、12│6.13 │ │ │ │ │ │ │ │ │ │人聯國│ │ │ │路27號11│地號 │層鋼筋混│ │ │ │ │ │ │ │ │ │ │大旅社│ │ │ │樓-1、-2│ │凝土造 │ │ │ │ │ │ │ │ │ │ │有限公│ │ │ │、-3、-4│ │ │ │ │ │ │ │ │ │ │ │ │司 │ │ │ │、-5 │ │ │ │ │ │ │ │ │ │ │ │ │ │ ├─┼──┼────┼────┼────┼───┼───┼───┼───┼───┼───┼────┼───┼──┼──┼───┤ │4 │1158│宜蘭縣羅│羅東鎮信│辦公室及│12層27│ │ │ │ │276.90│陽台 │14.25 │ │全部│所有權│ │ │ │東鎮○○○○段337 │旅館、12│6.90 │ │ │ │ │ │屋頂突出│22.32 │ │ │人聯國│ │ │ │路27號12│地號 │層鋼筋混│ │ │ │ │ │ │物 │ │ │ │大旅社│ │ │ │樓-1、-2│ │凝土造 │ │ │ │ │ │ │ │ │ │ │有限公│ │ │ │、-3、-4│ │ │ │ │ │ │ │ │ │ │ │ │司 │ │ │ │、-5 │ │ │ │ │ │ │ │ │ │ │ │ │ │ ├─┼──┼────┼────┼────┼───┼───┼───┼───┼───┼───┼────┼───┼──┼──┼───┤ │5 │1220│宜蘭縣羅│羅東鎮信│防空避難│地下貳│ │ │ │ │440.91│ │ │ │17分│所有權│ │ │ │東鎮○○○○段337 │室及停車│層440.│ │ │ │ │ │ │ │ │之13│人聯國│ │ │ │路27號 │地號 │場、建築│91 │ │ │ │ │ │ │ │ │ │大旅社│ │ │ │ │ │物之地下│ │ │ │ │ │ │ │ │ │ │有限公│ │ │ │ │ │室貳層 │ │ │ │ │ │ │ │ │ │ │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