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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6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61號

聲請人
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富堡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張阿樓前於民國86年3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1)、(2)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陳柏霖對聲請人所欠借款等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6年3月1日起至116年2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於86年3月4日經登記在案。嗣於88年5月8日因前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為第三人謝勤英所有、如附表(2)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為第三人張秀鳳所有)暨義務人兼債務人變更等故,而合意將「原義務人兼債務人張阿樓、債務人陳柏霖」,變更為「義務人兼債務人張秀鳳、義務人兼債務人謝勤英、債務人陳柏霖」,於同年5月28日經羅東地政事務所收件並登記在案。而查,第三人陳柏霖於89年3月5日邀同第三人張秀鳳、謝勤英為連帶保證人,於89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貸4,500,000元,約定於90年6月5日到期如數清償,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詎第三人陳柏霖到期後未依約清償,並僅繳納至92年8月5日止之遲延利息,屢經催討均未再行給付。又第三人謝勤英業於91年8月6日以買賣為由,將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富堡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擔保放款借據影本、授信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1):                                             96年度拍字第261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宜蘭縣│蘇澳鎮  │永春    │        │182           │田│                │  9 │71.72       │全部        │          │
│1 │      │        │        │        │              │  │                │    │            │            │          │
└─┴───┴────┴────┴────┴───────┴─┴────────┴──┴──────┴──────┴─────┘
┌──────────────────────────────────────────────────────────────┐
│附表(2):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宜蘭縣│蘇澳鎮  │永春    │        │181           │田│                │31  │02.79       │全部        │非屬本件聲│
│1 │      │        │        │        │              │  │                │    │            │            │請拍賣抵押│
│  │      │        │        │        │              │  │                │    │            │            │物之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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