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4號
- 聲請人
- 三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弘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與聲請人簽立一紙借貸契約書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1月1 日起至95年12月31 日止,復於95年6 月30日與聲請人簽立動產抵押契約書乙紙,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18,0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現因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欠聲請人2,450,000 元,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借款契約書、經濟部工業局函、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t30; ┌──────────────────────────────────┐ │註:標的物所在地:宜蘭縣冬山鄉○○○路129巷29號 │ ├─────┬──────┬────┬──┬──────┬───┬──┤ │標的物名稱│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廠牌│出廠年月日 │單 位 │數量│ ├─────┼──────┼────┼──┼──────┼───┼──┤ │一號石灰窯│直立式外徑 │弘宜化工│弘宜│92年6月30日 │ 座 │ 一 │ │ │ │ │4.2米 │ │化工│ │ │ │ ├─────┼──────┼────┼──┼──────┼───┼──┤ │二號石灰窯│直立式外徑 │弘宜化工│弘宜│91年12月31日│ 座 │ 一 │ │ │3.9米 │ │化工│ │ │ │ ├─────┼──────┼────┼──┼──────┼───┼──┤ │三號石灰窯│直立式外徑 │弘宜化工│弘宜│87年11月30日│ 座 │ 一 │ │ │4.4米 │ │化工│ │ │ │ ├─────┼──────┼────┼──┼──────┼───┼──┤ │升降機(一│高36公尺 │弘宜化工│弘宜│93年3月31日 │ 座 │ 一 │ │號) │ │ │化工│ │ │ │ ├─────┼──────┼────┼──┼──────┼───┼──┤ │升降機(二│高36公尺 │弘宜化工│弘宜│92年6月30日 │ 座 │ 一 │ │號) │ │ │化工│ │ │ │ ├─────┼──────┼────┼──┼──────┼───┼──┤ │無煙煤輸送│高6公尺 │弘宜化工│弘宜│86年3月31日 │ 式 │ 一 │ │系統 │ │ │化工│ │ │ │ ├─────┼──────┼────┼──┼──────┼───┼──┤ │二號爐頂轉│高6公尺 │弘宜化工│弘宜│92年12月31日│ 式 │一 │ │盤下料系統│ │ │化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