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請人
億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煥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之規定,供擔保人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惟上開法條所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抗字第2718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均同此見解)。查本件提存金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4674號裁定乙份在卷可參,揆之上開說明,聲請人應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始為適法。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移送該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