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0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振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即抵押債權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