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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0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告
乙○○
被告
振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即抵押債權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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