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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7號

原告
宜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83,6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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