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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0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0號

原告
佰匯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聯義營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繳納上揭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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