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聯義營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前開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