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幸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新豊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8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