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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楨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幸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新豊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8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林楨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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