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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請人
金寶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2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東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宜蘭分│96年5月10日 │202,379 │GC0000000 │ ││1 │司法定代理人侯明輝│行 │ │ │ │ │├─┼─────────┼─────────┼─────────┼────────┼────────┼──┤│00│東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宜蘭分│96年6月10日 │85,064元 │GC0000000 │ ││2 │司法定代理人候明輝│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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