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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2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218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宜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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