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21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218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宜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逾期而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