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65號聲 請 人 林柏良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 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登閔 ┌───────────────────────────────────────────────────┐ │股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65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 │2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 │1 │1000 │ │ ├─┼───────────────┼─────────────┼──────┼───┼────┼───┤ │3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 │1 │1000 │ │ ├─┼───────────────┼─────────────┼──────┼───┼────┼───┤ │4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 │1 │1000 │ │ ├─┼───────────────┼─────────────┼──────┼───┼────┼───┤ │5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 │1 │1000 │ │ ├─┼───────────────┼─────────────┼──────┼───┼────┼───┤ │6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 │1 │1000 │ │ ├─┼───────────────┼─────────────┼──────┼───┼────┼───┤ │7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 │1 │1000 │ │ ├─┼───────────────┼─────────────┼──────┼───┼────┼───┤ │8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 │1 │1000 │ │ ├─┼───────────────┼─────────────┼──────┼───┼────┼───┤ │9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 │1 │1000 │ │ ├─┼───────────────┼─────────────┼──────┼───┼────┼───┤ │10│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 │ │1 │1000 │ │ ├─┼───────────────┼─────────────┼──────┼───┼────┼───┤ │11│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 │ │1 │1000 │ │ ├─┼───────────────┼─────────────┼──────┼───┼────┼───┤ │12│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 │ │1 │1000 │ │ ├─┼───────────────┼─────────────┼──────┼───┼────┼───┤ │13│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 │ │1 │1000 │ │ ├─┼───────────────┼─────────────┼──────┼───┼────┼───┤ │14│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 │ │1 │1000 │ │ ├─┼───────────────┼─────────────┼──────┼───┼────┼───┤ │15│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 │1 │210 │ │ ├─┼───────────────┼─────────────┼──────┼───┼────┼───┤ │16│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 │1 │900 │ │ ├─┼───────────────┼─────────────┼──────┼───┼────┼───┤ │17│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 │1 │1000 │ │ ├─┼───────────────┼─────────────┼──────┼───┼────┼───┤ │18│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 │1 │1000 │ │ ├─┼───────────────┼─────────────┼──────┼───┼────┼───┤ │19│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 │1 │1000 │ │ ├─┼───────────────┼─────────────┼──────┼───┼────┼───┤ │20│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 │1 │1000 │ │ ├─┼───────────────┼─────────────┼──────┼───┼────┼───┤ │21│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 │1 │1000 │ │ ├─┼───────────────┼─────────────┼──────┼───┼────┼───┤ │22│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 │1 │1000 │ │ ├─┼───────────────┼─────────────┼──────┼───┼────┼───┤ │23│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 │1 │1000 │ │ ├─┼───────────────┼─────────────┼──────┼───┼────┼───┤ │24│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 │1 │1000 │ │ ├─┼───────────────┼─────────────┼──────┼───┼────┼───┤ │25│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 │1 │1000 │ │ ├─┼───────────────┼─────────────┼──────┼───┼────┼───┤ │26│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 │1 │1000 │ │ ├─┼───────────────┼─────────────┼──────┼───┼────┼───┤ │27│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 │1 │455 │ │ ├─┼───────────────┼─────────────┼──────┼───┼────┼───┤ │28│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 │1 │485 │ │ ├─┼───────────────┼─────────────┼──────┼───┼────┼───┤ │29│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 │1 │569 │ │ ├─┼───────────────┼─────────────┼──────┼───┼────┼───┤ │30│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 │1 │1000 │ │ ├─┼───────────────┼─────────────┼──────┼───┼────┼───┤ │31│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330 │ │ ├─┼───────────────┼─────────────┼──────┼───┼────┼───┤ │32│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 │1 │1000 │ │ ├─┼───────────────┼─────────────┼──────┼───┼────┼───┤ │33│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397 │ │ └─┴───────────────┴─────────────┴──────┴───┴────┴───┘ 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法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