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催字第49號聲 請 人 甲○○ 7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作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 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月雲 ┌────────────────────────────────────────────────────┐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4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名翔企業社吳木財 │花蓮中小企業銀行羅│89年11月30日 │18,000元 │0000000 │ │ │ │ │東分行 │ │ │ │ │ └─┴─────────┴─────────┴─────────┴────────┴────────┴──┘ 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